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(简称《公约》)于2001年5月22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通过,至今已有151个国家签署、83个国家批准。它是继1987年《保护臭氧层的维也纳公约》和1992年《气候变化框架公约》之后第三个具有强制性减排要求的国际公约,是国际社会对有毒化学品采取优先控制行动的重要步骤。2001年5月23日,中国政府签署公约;2004年6月25日,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公约:2004年8月13日,中国政府向联合国交存了批准、接受、核准和加入书。按照((公约》规定,该《公约》于90天后的2004年11月11日正式对中国生效。
根据《公约》规定,缔约方须在公约对缔约方生效当日起计的两年内制定国家实施方案(NIP)并尽快组织实施。我国今后需要采取必要的法律和行政措施,禁止和消除有意生产和使用POPs,并严格管制其进出口;促进包括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应用,以持续减少并最终消除非故意副产物POPs;查明并以安全、有效和对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置POPs库存及废弃物。
与常规污染物不同,POPs在自然环境中极难降解,并在全球范围内长距离迁移;被生物体摄入后不易分解,并沿着食物链浓缩放大,对人体危害巨大。很多POPs不仅具有致癌、致畸、致突变性,而且还具有内分泌干扰作用。有研究表明,POPs对人类的影响会持续几代,对人类生存繁衍和可持续发展将构成重大威胁。公约中首先消除的12种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最具危害的POPs是:艾氏剂、狄氏剂、异狄氏剂、滴滴涕(DDT)、七氯、氯丹、灭蚁灵、毒杀芬、六氯苯、多氯联苯、二口恶英和呋喃。同时公约规定,列入控制的POPs清单是开放性的,将来会按规定筛选程序和标准进行扩充,
《公约》正式对中国生效,揭开了我国淘汰、削减和控制POPs新的一页。但又必须看到,履约工作依然任重道远。国家环境保护总局《斯德哥尔摩公约》履约办公室表示:中国政府将努力建立完善跨部门、跨行业的国家履约协调机制,落实履约配套资金,增加POPs相关的基础和应用研究的投入,开展广泛深入的公众宣传教育,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;同时积极争取公约资金机制-球环境基金的资助,拓宽国际双边、多边合作的领域,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;在此基础上,推动一系列POPs淘汰和削减活动的开展,践行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在POPs领域的庄严承诺,实现公约旨在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POPs危害的目标。
2004年11月11日,POPs《公约》正式对中国生效,然而人们对于POPs污染及对人身造成的危害却了解甚少,为了保护人类生存环境,为了保护人类生命健康,我们必须警惕POPs污染带来的健康危机。